本期要点: 关于印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5]92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监总局和全国总工会2015年11月17日联合发布了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代替了2002年原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新旧目录的主要不同有: (一)对类别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目录》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粉尘、化学因素、物理因素、放射性因素、生物因素和其他因素等6类,而将原《目录》中的“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等4类分别归入上述6类中。 (二)对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随着我国职业病病种的增加,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不断变化,本次修订对原《目录》所列职业危害因素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如化学因素中除列举与59种职业性化学中毒对应的因素外,还细化增加了其他316种化学因素内容。 (三)不包括行业工种举例及可能导致的职业病。原《目录》除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外,还通过行业工种举例的方式予以说明举例。本次修订为未提及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开放性条款。关于可能导致的职业病,2013年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已列出。
本期要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再次征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修改稿)》意见的函(厅函[2015]245号) 10月13日安监总局发函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的修订草案再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30日。修订草案包括大篇幅的修改和调整,主要包括: 一、将原“5.1目标”、“5.2组织机构和职责”、“5.3安全生产投入”3个要素精简归并为“目标职责”; 二、将原“5.6生产设备设施”、“5.7作业安全”、“5.10职业健康”3个要素合并为“运行控制”; 三、把原“5.8隐患排查和治理” 和“5.9重大危险源监控”2个要素合并为“隐患、风险及预防预控”; 四、将原一级要素“5.9重大危险源监控”调整为二级要素“5.5.2风险管理”,广义上包含重大危险源的监控。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修改稿明确要求企业应建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
本期要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80号) 该《指南》规定,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危险化学品并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对于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应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但不需要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手续。 该《指南》要求将《目录》中同一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在改变物质状态后进行销售的企业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同时规定应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
本期要点: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以下简称《十条规定》)主要针对近年来油气罐区发生的重大及典型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立足于现场管理和问题导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与之相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及行业标准等。 《十条规定》依次规定了油气储罐的使用管理要求;储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作业管理要求;安全阀和泄压排放系统的安全操作要求;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有毒气体等关键参数报警和联锁系统的管理要求;油气罐区动火和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要求;对内浮顶储罐液位的要求;油气加工、调和过程中各种添加剂、助剂使用安全管理要求;油气罐区防爆器材的使用要求;岗位操作人员培训和承包商及外来人员、机动车辆的管理要求;和油气罐区设备设施的管理要求。
本期要点: 热处理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50号) 热处理使用的化学危险品和有毒物质要建立储存仓库(或专用储存处),有保管和入库领用登记制度。需要注意的是:使用盐浴炉的热处理厂点对热处理用盐,特别是氯化钡盐的储存必须符合GB15603《常用危险品储存通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规定,设有专用仓库,建立入库登记制度,工作场所采用专用的有盖铁箱储存、双人双锁保管、专人负责发放使用。 高强度紧固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45号) 相关的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理化检验及无损探伤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企业还应当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管理、技术、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
本期要点:健康与安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将于2015年7月1日施行。该决定废止了2部规章,其中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该决定同时修改了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其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修改扩大了安全生产培训所涉及的行业、人员、时间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出的修改放宽了对注册资金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