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要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确定八档基准费率标准,分别是该行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 0.7%、 0.9%、 1.1%、 1.3%、 1.6%、 1.9%。同时,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不同行业还可以进行费率浮动。一类行业共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通过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现了“总体降低”的目标要求,一是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2%降至1.9%;二是政策平均费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实际平均费率从目前的0.9%左右降至0.7%左右;三是具体到不同的行业,由于行业标准采用了新的标准,与原费率政策的基准费率相比,在可比的86个行业中,有74个行业的基准费率标准降低,占到了86%。 对生育保险费率的调整明确将在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降低费率。对于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费率调整不会对被保险人的待遇产生影响,且会为大部分企业减轻负担。